春节的欢声笑语犹在耳畔,
复工的繁忙已经扑面而来,
上班啦!
新员工招聘,
旧员工返岗,
在此小编提醒各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四件事不能忘!
告知职业病危害不能忘签订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此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不能忘普通体检≠职业健康检查
复产复工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调岗到该工种作业的员工,需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不能由一般普通检查代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卫生培训不能忘业务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对于新入职员工,在正式上班之前,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安排大量的岗前培训,如基础技术理论、生产工艺和实际操作等培训活动,但业务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以及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职业危害防护不能忘配备防护设施和用品≠有效防护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报警设施、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用人单位在发放防护用品的同时,也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